先來看看以衛生部秘書長卡瑪魯查曼為首的衛生部六人小組經過三次會議和搜證之後,得出三大調查結果:
- 警方曾向當時聚集在同善醫院停車場和大門入口處的集會者發射水砲。
- 警方在同善醫院對面的華聯企業公司前,向當時聚集在同善醫院外的公共停車場的集會者發射催淚彈。
- 警方向在華人接生院停車場聚集的集會者拋擲煙霧彈。
筆者的評論:
- 正確。但請問警方發射水炮后,衝進醫院以暴力制服集會民眾的惡行呢?完全被忽略?
- 此乃衛生部爲了製造假象的謊言。醫院入口處外為富都路(Jalan Pudu),隔著這條公路的是一個被鋅板圍起來的工地(Plaza Rakyat)。當天被聯邦後備隊前後包夾的集會民眾被逼向左右兩旁躲避以逃過催淚彈、水炮及警方的鎮壓逮捕,往富都路右邊(同善醫院在左邊)躲避的民眾擠進小巷Jalan Robertson之後部份躲在圣安東尼教堂(St. Anthony Church)里。請問報告里這個公共停車場建在何處?異次元空間?(見下圖)
- 煙霧彈?除了催淚彈警方還需要製造煙幕?把催淚彈說成煙霧彈根本是無謂的屁話!(6/10/11按:警方報告為手掷烟雾弹Tear Smoke Grenade,简称TS Grenade,同樣具催淚作用,且價格比使用發射器的催淚彈貴上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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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衛生部指“射向醫院內”的說法不正確,因為公共停車場是在同善醫院之外。我不知道在馬來西亞是不是非得把停車格畫在醫院裡,每張病床的旁邊,才能把停車場涵括在“醫院內”這個範圍。以衛生部的邏輯來衡算,那帶著安全套幹案的強姦犯也只能被判非禮而不是強姦了?大家可以看看下圖,再自行判斷同善醫院的停車場“在不在醫院範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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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報告,大家滿意嗎?廖中萊以為這樣就能胡混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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