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September, 2008

可爱妈妈 · 可恶政府

政府疯了!
一睡醒登陆中国报网站想看看新闻
竟然让我的眼球差点掉在书桌上
那个升旗山"脑残先生"(请参阅前文)
最后只是被有限期的冻结巫统党籍
而报道此新闻的《星洲日报》记者
反而被警方援引《马来西亚内安法令》上门捉人
记得上一次能让我这样"傻眼"的新闻
还是多年前在美国飞机撞大楼的那一单
此时此刻
我不禁想要高呼
MALAYSIA BOLEH!!!
我这种无论是政治、时事、财经、体育、科技甚至是无聊的娱乐新闻都感兴趣的性格
要拜我那可爱的妈妈所赐
看完上述新闻第一个让我想要讨论的对象
也是她~
刚在电话中和她说
"你儿子是个直肠肚的热血青年,我也不断的在自己小小的圈子里对此类事件做出评论甚至是批判,如果有人号召的话我也一定忍不住会走上街头游行示威的,所以哪天你发现你儿子失踪了肯定是ISA找上我了,我应该是在某件警局黑牢里蹲着"
你猜她怎样回答我?
"去吧,儿子!如果你真的被捉了为母的一定为此从政,加入反对党,抗议内安法令再想尽办法到处为你伸冤把你救出来!"
果然是知子莫若母也 = ='''
FAQs
什么是《马来西亚内安法令》?为什么我们应该对它说"不"?
《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或《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是从1960年6月21日开始实施。
当时的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萨曾在国会中表明,通过《内安法令》是为了对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
警方今次扣留3人所引用的内安法令第73(1)条文阐明,任何被怀疑危害国家安全的人,都可以被警方扣留达60天之久,警方不需要有扣留令。
过后,在内政部长的授权下,可以继续扣留2年(法令第8条),这类两年的扣留令,可以一直更新延续下去。
1987年因华小高职风波而引发的茅草行动,是我国当局援引内安法令扣留最多人的一次;当时107名朝野政党领袖、华教人士、环保分子、社运分子以及宗教人士等,使整个社会陷入一片人人自危的氛围当中。
当时,三家各语文报章也遭撤销出版准证,即《星洲日报》、《星报》以及《祖国报》。

1960年内安法令第73(1)条文
任何警察如果
─有理由相信一个人已经或将要做出威胁国家安全的行动;及
─有理由可在第8条文下将他扣留
可以在没有逮捕令下,逮捕和扣留一个人至60天,以进行调查。
换句话说
你很可能做了什么并无违法之事
甚至是什么都没做过
随便一个警察就能安个"莫须有"的罪名在你身上
让你穿着橙色囚衣在牢房里度过下半生
此《星洲日报》记者是否犯了错?
记者乃当世最为崇高的职业之一
他们不畏强权,不顾自身安危
也要把一切事实真相报道出来让世人得以了解
以《星洲日报》槟城高级记者陈云清为例
他并无窜改或夸大报道近日发生的"华人寄居论"风波
试问何错之有?
假如政府要拥护大马媒体自由,警方这类行动必须马上制止!
专业人士怎么说?
律师公会主席拿督安比嘉发表文告说,
内安法令及其他防范性条例,已违反人权基本原则,
而且违反联邦宪法及专制的法令。

安比嘉说,若一人犯罪,应被控上法庭,并须获得公平管道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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